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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平等:第三条道路?
2015年03月06日 15:31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6期 作者:姚大志 字号

内容摘要: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似乎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森所说的福利(well-being)与福利主义的福利(welfare)是不同的。不同的平等主义认可不同的通货:福利主义者认为福利是平等的通货,资源主义者主张基本善或资源是平等的通货,而能力主义者则认为能力是平等的通货。正如在通货问题上那样,平等主义者之间在标准的问题上也有争议:福利主义者认为应该以福利为标准,资源主义者主张应该以基本善或资源为标准,而能力主义者则认为应该以能力为标准。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疑问:既然福利主义者(资源主义者或能力主义者)认为福利(资源或能力)既是平等的通货,也是平等的标准,那么我们把“什么的平等”分为通货和标准两个方面还有意义吗?

关键词:通货;资源主义;福利主义;门槛;多元论;指人;能力是;一元论;能力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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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当代关于平等主义的争论中,问题的焦点集中于“什么的平等”。对此有两种基本的观点,即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似乎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第三条路线最有影响的代表是森的能力平等理论。可以用三个问题来检验森的能力平等:首先,森所说的能力是指人的基本能力还是所有能力?其次,他的平等理论是多元论、二元论还是一元论?最后,能力是平等的标准还是通货?森的能力平等在这三个问题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即使能力作为平等的标准是合适的,它也无法充当平等的通货,因为这不仅是不可欲的,而且是不可行的。 

【关 键 词】平等/能力/福利/正义/平等主义/福利主义/资源主义

 

 

    一般来说,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反对不平等。问题在于,平等主义者对于平等的含义存在分歧:虽然他们都把实现平等视为理想,但其平等理想所指的东西却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家都不得不回答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什么的平等[1]197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条基本的对立路线,即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福利主义关心的问题是人们实际上生活得如何,这在直觉上非常具有吸引力。但是,所谓福利一般是指偏好的满足,而偏好的满足则取决于人们偏好的性质和强度,这样,以福利为标准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就过于主观了。与其相反,资源主义关心的问题是“基本善”(罗尔斯)或“资源”(德沃金)。但由于人们的天赋是不同的,他们利用资源的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平等的资源并不意味着人们具有平等的生活水平。这样,资源主义似乎又过于客观了。

    因此,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似乎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第三条路线最有影响的代表是森的能力平等理论①。下文将对森的能力平等提出三个问题,以检验它是否是一种更优越的平等理论。

    一、基本能力还是所有能力?

    在关于“什么的平等”问题上,森反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主张能力平等。关于能力(capability),有些事情是清楚的,有些事情则是不清楚的。清楚的是,能力既不是资源也不是福利,而是两者的“中间状态”(midfare)[2]386。不清楚的是,森所说的能力到底是指什么。

    作为一种平等理论,能力平等是否比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更优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力是指什么。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是指人的某些能力,或者是指人的所有能力。在森的相关著述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在早期,森所说的“能力”意味着“基本能力”,这显然是指人的某些能力;在后期,森又说“能力”是指“自由”,这似乎是指人的所有能力。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能力平等理论都会面临一些严重的困难。

    在早期的《什么的平等》一文中,能力是指“基本能力”,因此,森把自己的平等理论称为“基本能力平等”,以试图取代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所谓“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去做某些重要的事情。显然,理解“能力”的关键在于“基本”一词,因为它对能力给予了限定。什么样的能力是基本的?森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说,自由行动的能力,满足营养要求的能力,解决衣着和居住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等等[1]218。在这些关于能力的事例中,包含了两个观念:一个是“需要”的观念,这意味着基本能力要按照需要来加以解释,从而把并非需要的能力排除出去;另外一个是“急迫性”,即需要应该按照急迫性来解释,从而把非急迫的需要也排除出去。在这种意义上,能力是指人的某些能力。

    按照森的观点,能力平等与资源平等不同,后者关心的是资源本身,而前者关心的是资源为人们所做的事情;能力平等也与福利平等不同,虽然两者关心的都是资源为人们所做的事情,但后者的焦点在于人的心理反应,而前者的焦点则是人的能力。森举了一个残疾人的例子来说明三种平等观的差别以及能力平等的优点:对于这个残疾人,福利平等不会为他做任何事情,而如果这个残疾人具有阳光般的快乐性格,福利平等事实上会因其快乐(具有更高的福利水平)而给他更少的收入;资源平等也不会给他任何额外的帮助,因为如果他的收入同其他人一样,那么资源平等就不会关注他的严重残疾处境;只有能力平等主张为他提供帮助,满足他作为残疾人所具有的特殊需要(如轮椅),但这种主张既不依赖边际福利,也不依赖缺乏资源[1]217-218

    基本能力平等由以下一些主张构成:首先,在人的全部能力中区分开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其次,为基本能力规定一个门槛,某些人处于这个门槛之下,而其他人处于这个门槛之上;最后,处于这个门槛之下的人们的要求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应该优先得到满足。由于基本能力平等的关注点是那些处于门槛之下的人们,它的道德要求是把他们的基本能力提高到门槛之上,而对门槛之上的能力则没有任何要求,所以这种平等理论也被称为“足够论”(sufficientarianism)。这种基本能力的平等面临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区分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基本能力平等的前提是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的区分,但要做出这种区分,首先应该有一个区分的标准。什么是“基本”的标准?依据上面我们所做的分析,森的“基本”标准可能是“基本的需要”,即按照“急迫性”来规定的需要。如果这样,那么很多对人生非常重要的能力都被排除出去了,比如爱和被爱的能力、发明和创造的能力,因为这些能力都不属于急迫性的需要。在这种“基本”的意义上,能力范围被限制得过窄。

    其次,基本能力的门槛设在哪里?即使我们能够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来区分开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我们也还要面对进一步的问题,为这些基本能力设定一个门槛:如果这些基本能力处于门槛之下,那么把它们提高到门槛的水平就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如果这些基本能力处于门槛之上,那么它们在道德上就无关紧要了。这个门槛为人们的基本能力规定了一个应该达到的水平,而达不到这个水平的人们应该得到国家的帮助。问题在于这个门槛应该设在哪里?对这个问题,森似乎没有给出什么答案。

    最后,足够论是否足够好?足够论的特征在于门槛,它只要求把处于门槛下面的人们提高到门槛之上,而其他的事情就不在关注之内了。问题在于,处于门槛之上的人们之间仍然存在不平等,而且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不平等。按照足够论,只有门槛两边(门槛之下与门槛之上)的不平等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而门槛之上的不平等就无关紧要了,即使这种不平等可能是很严重的。因此,作为一种平等理论,足够论还不足够好。

    鉴于基本能力平等的观念存在上述缺点,在其后来的著述中,森把能力界定为功能的发挥。因为人的功能是各种各样的,这时能力就不限于某些基本能力了,而是指人的所有能力。尽管人的功能是各种各样的,但森把它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的活动(doings),另一类是生存状态(beings),其中每一类又包含无数的具体功能,前者如行走、观看和阅读等,后者如健康、营养良好和快乐等。一个人的能力体现为他所能够得到的功能组合(combinations of functionings),而这种组合就是他能够实际拥有的自由[3]114

    森的思路是这样的:能力是指人的所有功能(能力),而所有功能的组合就是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自由。在这里,森的观点出现了一个转变,即自由变成了最重要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森的观点与罗尔斯的加以对比。罗尔斯主张基本善的平等,基本善包括自由、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等,而自由只是其中之一。森主张能力平等,而能力等于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是唯一的善。

    正如罗尔斯主张基本善越多越好,森也主张自由越多越好。自由之所以越多越好出于两个理由。首先,更多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追求我们珍视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有助于提高我们按照自己意愿来生活的能力,提高我们实现自己生活理想的能力。其次,我们拥有的自由越多,能够得到的选择机会也就越多。在这种意义上,自由的重要性在于选择过程本身,而我们都不希望自己的选择受到他人的限制[4]228

    由于森把能力等同于自由,所以虽然能力体现为各种各样的功能,但能力与功能实际上是不同的。比如说,两个人在发挥某种功能方面可以是一样的,但他们拥有的能力实际上却是完全不同的。森曾多次举过这样的例子:一个人由于贫穷而缺乏食物,另外一个人出于宗教或政治的原因而自愿绝食,两者在功能方面是一样的,即他们都处于饥饿和营养不良的状态,但他们的能力则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选择自愿绝食的人比因贫穷而挨饿的人具有更大的能力[4]237

    按照森后来的说法,能力是指所有功能的集合,而所有功能的集合意味着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自由。这种关于能力的表述能够避免早期足够论带来的问题,但会面临一些新的难题。

    首先,能力的评估要包括人的所有功能,这是不可能的。简单地说,人们能够拥有的功能太多了,有些非常重要,而另外一些则可能微不足道,把它们都考虑在内是无法做到的。另外,即使我们能够把所有功能都计算在内,也会遇到更困难的问题,即如何计算每一种功能的权重。一个人可能有某些功能失常,然而另外一些功能则可能格外优异。比如说,英国著名物理学家霍金现在全身瘫痪,但他有一个比常人聪明得多的大脑。要想实际比较霍金与其他人的能力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准确地说,森不是把能力等同于自由,而是把能力看作自由的一个方面[4]295。森的这种观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自由是一个过于复杂的概念,某些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某些自由则是微不足道的,特别是某些自由(富人的自由、工业自由和财产权)与能力平等是冲突的[5]55-56。因此,另外一些能力主义者(如努斯鲍姆)不仅反对把能力等同于自由,而且主张对能力加以限制,为它们开列一份明确的清单。总而言之,自由是一个过大的筐,森试图把所有的东西(其中包括能力)都放进去,但这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回避问题。

    最后,如果把能力看作所有功能的组合,而这个功能组合等同于自由或是自由的一个部分,那么能力平等的主张就很难立得住脚了。归根结底,能力平等是一种平等理论或正义理论,它试图解释并且解决不平等的问题。我们要解决不平等的问题,目前只能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给予补偿。人们是否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按照能力来评价,那么就会产出两个问题:由于构成能力的所有功能的数量太多,我们既没有办法确定其权重,也没有办法衡量它们;即使我们能够知道人们在能力方面存在不平等,国家也不能采取措施使它们达到平等,因为这会涉及对人本身的干预。正如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政府采取措施来达到能力平等,这种想法是可怕的[6]302

 

 

  

    【作者简介】姚大志,男,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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