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增强法律所学术讲座氛围和加强所内科研人员之间经常学术交流互动,法律所在所内开设“法律小讲堂”,要求每年每人在所内举办一次学术讲座,鼓励原创性,尽量做到“书上有的不讲,别人讲过的不讲”。
关键词:法律;制度;科研人员;讲堂;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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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法律所学术讲座氛围和加强所内科研人员之间经常学术交流互动,法律所在所内开设“法律小讲堂”,要求每年每人在所内举办一次学术讲座,鼓励原创性,尽量做到“书上有的不讲,别人讲过的不讲”。4月1日上午,法律所举办首场“法律小讲堂”,本次由法律所副研究员张可博士主讲,题目是《清代审级制度研究》。
张可博士指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律史研究的意义在于“以史鉴今”。其本次主讲的《清代审级制度研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他对清代以前我国古代审级制度进行了总体介绍并在其中重点介绍了明代和清入关前的审级制度;其次,他指出,清代内地各行省案件的审级规定,分为州县、府道、藩臬、督抚、刑部、皇帝六级,这体现了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既重合又分立的特点;再次,他介绍了清代审级制度的特别规定,主要是特殊地区和特殊族群案件的审级制度,此外还以“京控”和“就地正法”制度为例,体现了清代审级制度灵活权变的一面;然后,他以“审转”和“上控”制度为切入点,重点介绍了清代审级制度的运行模式,从中解析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精巧设计;最后,他概括了清代审级制度的特点和价值,即清代审级制度的特点是“四个制宜”与“一个多元”,即“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与“审级层次与审判机构多元”。清代审级制度的正面价值是保障当事人权益、预防和纠正错案、准确适用法律、解释和发展法律、各审级之间互相配合监督;其负面价值是审判效率较低,民众厌讼与健讼并存。清代审级制度显示了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灵活适宜性,这对于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审级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张可博士主讲完毕之后,法律所科研人员纷纷表示,在法律所开设“法律小讲堂”这一形式很好,要坚持下去,这样既能有效加强所内科研人员之间经常学术交流互动达到互学互鉴目的,又能有效锻炼主讲人的演讲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