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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突破政府治理创新瓶颈
2017年10月20日 14:02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熊化忠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面对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瓶颈,政府应积极举措,转变思想和行为范式,将着眼点由“政府需求”向“社会需求”转变,提升“互联网+”素质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效能构建新的“互联网+”规则下的政府治理行为范式。“互联网+”发展下政府治理创新面临的瓶颈目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级政府积极顺应形势,响应号召,采取有效方法引入和利用“互联网+”来提升政府治理创新效能,取得一定效果。“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的路径创新基于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所面临的现实瓶颈,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创新的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治理创新;网络;瓶颈;可用性;共享;提升;管理;社会群众

作者简介:

  【摘要】面对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瓶颈,政府应积极举措,转变思想和行为范式,将着眼点由“政府需求”向“社会需求”转变,提升“互联网+”素质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效能构建新的“互联网+”规则下的政府治理行为范式。

  【关键词】“互联网+”  政府治理  突破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同传统产业、组织管理之间的相互融合,传统产业和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积极转换思维,创新理念,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便捷性、广泛性等巨大优势和效能发挥信息、资源整合协同优势,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也可以依托互联网创造新的管理形式,将互联网同社会生产生活深度融合,提升社会发展能力。就政府管理而言,顺应当前“互联网+”趋势对政府治理创新做顶层设计、以“互联网+”突破政府治理创新瓶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互联网+’行动推动政府治理创新”的号召,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展示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形象指明方向。

  “互联网+”发展下政府治理创新面临的瓶颈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级政府积极顺应形势,响应号召,采取有效方法引入和利用“互联网+”来提升政府治理创新效能,取得一定效果。然而总体来看,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仍然面临着如下几大瓶颈。

  其一,法律法规的欠缺成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一大重要缺陷。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互联网+”目前更多地还处在“自由生长”的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能有效跟进,其中最典型的如大数据信息公开共享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整个“互联网+”模式杂乱、割裂,未能形成合力,甚至不乏乱象。对于政府治理创新而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即表现为政府信息和权力上的垄断,给多元主体共治设置了障碍。

  其二,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成为又一制约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阻碍。“互联网+”是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互联网+”对于信息共享的需求尤其强烈,甚至可以说信息就是“互联网+”的灵魂、基石。然而在当前模式下,政府治理无法同社会、企业和个人进行数据信息共享,这其中既缺乏有效的制度体系保障,也缺乏技术手段保障。因而数据信息无论是在横向的组织和部门之间传递、还是在纵向的上下级和上下游之间传递都显得困难重重。

  其三,可用性研究不足成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重要瓶颈。对于政府治理创新而言,一方面,包括传统治理模式的创新;另一方面,即需要立足现代信息科技发展而基于“互联网+”的可用性实现更具现代意义的创新。然而就目前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而言,其可用性研究还远远无法满足政府治理创新需求。

  其四,自身能力和认识不足成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创新的一个主要问题。一方面,政府传统观念的束缚,导致网络媒介应用能力滞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多地还出于“管”的目的,将社会事务和社会群众当作“被管理”的对象,乐于实行单向行政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某些行政人员不善于运用互联网,不善于同网络媒介打交道,轻视网络,认识不足,或者心存疑虑,甚至会视网络为洪水猛兽,避之惟恐不及。因为未能充分认识和接受,所以其对“互联网+”应用于政府治理的途径更是茫然无措。

  “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的理念创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政府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政府角色从原来的划桨者变为掌舵者,政府的存在形式和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深刻的变化。而政府引入“互联网+”治理创新模式,建立起了政府和社会群众互通的桥梁,这显然契合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需求,有利于政府利用网络拓展社会服务能力,展示良好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为达成这一目的,政府要积极转换思维范式,树立新的导向意识:

  其一,树立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意识。同传统政府治理相比,“互联网+”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应改变以自我为中心、以管理为目的的官本位意识,向以社会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目的的行为范式转变;要以绩效结果为导向,着眼于为社会、为公众提供优越的生产生活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要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提升有效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改善社会民生,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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