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迈入“后体系时代”的历史背景之下,立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进路又面临着怎样的改变,无疑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立法学的规范性转向与立法程序的关系面对立法实践工作的这样一种新发展,立法学研究的规范性转向就不再是向影响程度与日俱增的法释义学的单纯示好,而是与立法现实需求相匹配的一种必要的自我改革。在“后体系时代”的历史背景之下,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和立法实践的精细化转向共同形成了立法学知识体系和研究进路转变的推动力,从立法原理的认识论、立法制度的本体论、立法技术的方法论转向以立法程序为核心的规范性研究.
关键词:法学;研究;立法程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规范性;法律解释;立法技术;实践;释义
作者简介:
理论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对社会现实进行合理的描述和解释,并运用自身的机制对未来进行合理的推论。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时代都拥有各自独特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法学研究必须置身于具体的历史和思维语境之中,针对这些特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提供新的解释方案,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法学理论的现实生命力。立法学作为一门具有鲜明的“经世致用”的实践品格的法学学科,显然更需要加强对立法实践的解释能力和指引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迈入“后体系时代”的历史背景之下,立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进路又面临着怎样的改变,无疑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
我国传统的立法学知识体系
传统上学界认为,从表现形式来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学体系。第一种是带有哲学理论色彩的,从横向角度进行研究,偏重于理论层面的立法学体系;第二种是带有系统工程色彩的,从纵向角度进行研究,偏重于应用层面的立法学体系;第三种则是兼顾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将横向研究与纵向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的立法学体系。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这三种形式的立法学体系尽管在研究旨趣、研究方法上均有所差异,但是它们都是由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这三方面的要素所构成的。立法原理是指与立法相关的、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理论表现;立法制度是指与立法相关的各种实体性规则的总和,其包括了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运作、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立法技术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操作技巧。受这一主流观点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立法学著作和教材基本上都采取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分的体系架构。在这一体系架构的指引之下,我国的立法学研究逐渐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分支学科,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和立法实践工作的不断发展完善,立法学的这一知识体系开始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不足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