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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矛盾分析方法(之十二) ——对立统一规律
2015年09月23日 09: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关键词:矛盾;共性;对立统一规律;个性;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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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矛盾的精髓(中)

  ——公孙龙《白马论》的“离合”辩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事物的矛盾不仅有个性,而且具有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矛盾的个性,就没有矛盾的共性,而且每个具有个性的矛盾又逃脱不了矛盾的共性。

  “个别”“特殊”“具体”是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客观地存在的事物矛盾。“共性”“一般”“普遍”是指存在于个别、特殊、具体事物矛盾中的共同的一般属性和普遍起作用的规律。“共性”“一般”“普遍”存在于一个一个“个别”“特殊”“具体”事物矛盾之中,没有离开“个别”“特殊”“具体”事物矛盾而单独存在的“共性”“一般”与“普遍”,而每个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事物矛盾本身在与他事物矛盾的比较中都有其共同的属性和普遍起作用的规律,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具体与普遍是辩证统一于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事物矛盾之中的。离开个别、特殊、具体的事物矛盾而单独存在的一般、普遍、共性是根本没有的。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一定场合、一定时间的共性的东西,在一定场合和条件下则为特殊性。

  如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相对于阶级社会来说,它是共性的,而在整个人类历史长河中,它又是个性的。

  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道理是正确理解辩证矛盾学说的认识关节点。

  从方法论上来说,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道理是正确认识事物矛盾的根本方法。因为人的认识总是从认识具体矛盾的特殊性开始的,逐步认识到各种事物矛盾的共同本质,概括出矛盾共性,然后再运用矛盾共性的普遍道理去认识具体事物矛盾,这就是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对具体矛盾的认识过程。教条主义只承认一般而否认个别,拒绝研究具体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把一般原理看成凭空产生的东西,当成可以不顾具体条件到处硬套的僵死教条或公式。经验主义不懂认识必须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道理,只承认个别,把狭隘的个别经验当作普遍真理,否认一般的指导作用。二者都是以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相脱离为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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