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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鸡蛋是爆炸物”不能一笑而过
2014年10月08日 14:46 来源:光明网 作者:汪昌莲 字号

内容摘要:6日下午,在武汉盘龙城巢上城车站,一男子抱着一个纸箱,被挤在乘公交车的人群中。男子突然大喊:别把我的爆炸物挤爆了!闻听此言,众乘客赶紧躲避,公交车司机一检查,箱子里竟是鸡蛋,虚惊一场。

关键词:爆炸物;鸡蛋;男子;乘客;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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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日下午,在武汉盘龙城巢上城车站,一男子抱着一个纸箱,被挤在乘公交车的人群中。为避免乘客挤坏他的纸箱及物品。男子突然大喊:别把我的爆炸物挤爆了!闻听此言,众乘客赶紧躲避,公交车司机一检查,箱子里竟是鸡蛋,虚惊一场。男子只称口误,不过律师介绍此举违法,造成恐慌及其他不良后果可能要被拘留又罚款。(10月7日《武汉晚报》)

  武汉一名男子挤公交车,为了保护随身携带的鸡蛋,居然谎称“鸡蛋是爆炸物”,引起部分乘客恐慌。对此,这名男子笑称是“口误”,而乘客也在笑声中表示谅解。殊不知,“谎报险情”等,是一种违法行为。事实上,近来各地编造虚假险情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有的是为了一己私利,有的出于开玩笑,但均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并给公众造成一定恐慌。因此,对于“鸡蛋是爆炸物”事件,不能一笑而过。

  然而,编造虚假险情信息,只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就会构成犯罪,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基本标志。比如,2010年5月8日,河南小伙石雨打电话给机场,谎称已有人携带炸弹通过安检。该举动一度造成机场秩序混乱,8架飞机航班延误,1200余名旅客滞留机场多达两个多小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石雨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相比之下,武汉这名男子,虽然实施了“编造虚假险情信息”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显然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他的言论极为不妥,必须向乘客道歉。再者,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虽不宜认定为犯罪,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见,“鸡蛋是爆炸物”事件的发生,值得多方反思。一方面,执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视结果要件的倾向。否则,就有可能会操作失当,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就个人而言,要理性行事,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兴起而莽撞行事,越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特别是,执法机关应维护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间的利益平衡,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出于公共安全的焦虑,以牺牲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代价去警示社会,损害法律公平。(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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