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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俄关系史研究会章程
2013年10月29日 08:00 来源:中国中俄关系史研究会 作者:中国中俄关系史研究会 字号

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中俄关系史研究会是广泛吸收从事和关心中俄(含中苏,下同)关系史研究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第二条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代管,经民政部正式登记(登记号为社证字0519号),具有法人资格。理事会全体会议或理事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审查和通过本会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推举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确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各地区举办地区性活动和推荐理事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该地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负责,被推举的理事名单需报常条理事会审查批准。第十四条本会经费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由秘书长统一管理,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关键词:关系史研究事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推举;会长;学术团体;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经费;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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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中俄关系史研究会是广泛吸收从事和关心中俄(含中苏,下同)关系史研究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代管,经民政部正式登记(登记号为社证字0519号),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以推进中俄关系史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这一研究领域的学术水平为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 交流学术资料与学术信息;

  (2) 组织学术交流,举办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3) 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和关心中俄关系史研究事业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 优惠享受本会的咨询服务,并及时得到有关资料和信息;

  (4)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任何会员,非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活动。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由本会会员协商和推举产生。

  第八条 对从事或推进中俄关系史研究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本会授予名誉理事衔。

  第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为本会权力机关。理事会全体会议或理事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审查和通过本会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推举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确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主持常务理事,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一条 本会设于北京。凡本会举办重要活动均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或通过函电与京外常务理事协商决定。各地区举办地区性活动和推荐理事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该地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负责,被推举的理事名单需报常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拨款;

  (2) 接受赞助和捐赠;

  (3) 开展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一切收入全部用于促进中俄关系史研究事业。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由秘书长统一管理,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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