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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语言”的观念与“乱语”的诠释
2014年10月11日 10:15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1期 作者:刘小涛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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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小涛,上海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200444

  刘小涛,男,湖南耒阳人,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内容提要:维特根斯坦、乔姆斯基、戴维森等人曾先后基于不同理由对“一门语言”的观念提出质疑。戴维森认为,约定论语言观对语言能力的描述需要遵循三条基本原则,这三条原则与人们对“乱语”现象的成功诠释不相容。约定论语言观不能解释“乱语”的成功诠释;共享的语言知识对于成功诠释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如果认为一门语言是语言交流实践中双方必须共享的一个受制于约定的规则系统,那么,交流的成功(尤其是对乱语的成功诠释)就表明没有这种意义上的“一门语言”。从这个立足点重构的戴维森论证,既可以避免达米特和巴昂的解读缺陷,又能保留戴维森语言哲学的一些重要洞见。

  关 键 词:“一门语言”/“乱语”/戴维森a language/Malapropisms/Davidson

 

  一、“一门语言”的观念

  平常,人们很自然地说:“方先生‘懂几门语言’(或者‘知道几门语言’‘掌握几门语言’)。”这一说法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为绝大多数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所接受。不管他们是基于乔姆斯基所说的E-语言观念还是I-语言观念①,“一门语言”通常都被认定为是一个合法概念,“掌握一门语言”这个说法也被认为是有意义的。

  以达米特和乔姆斯基为例。在他们看来,设若有两个人在成功交流,则两个对话者有一点共同之处:他们都掌握了一门语言,都知道如何使用这门语言。进而,为解释说话者的语言能力,乔姆斯基会认为,他们大脑专司语言的机能(language faculty)处于同样知道语言知识的成熟状态,装备了同样的内部装置。达米特则会认为,他们对同一个意义理论具有隐知识,更具体地说,他们都知道满足组合性要求的意义理论的公理以及相应的语力理论。[1]

  质疑“一门语言”的观念对当代语言哲学家而言不是新鲜事。作为一种复杂的人类经验现象,我们还不知道如何划定一门语言的范围以及如何对语言进行个体化。在批评E-语言观念的时候,乔姆斯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这一语言观念无法提供区分性标准以区分不同的语言。特别是考虑到这种情况:汉语中某些方言之间的差异可能远远大于欧洲一些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2]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也提供了一些不利于“一门语言”这一观念的理由。首先,在用游戏来类比语言活动之后,语言游戏的家族相似特征就抵制赋予语言某种本质的理论态度,抵制试图将语言从其用法中抽象出来做理想化、简单化思考的理论倾向。“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3]既然语言或者说各种语言的殊例(token)不过是日常生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套工具或技法,它们受制于特定的实践活动,那么,抽象地谈论“一门语言”的“类型(type)”就没有意义。其次,“一门语言”必然要预设一种“完整性”的观念。“就他已从主张语言的本质在于模拟事实,转到主张它乃是由不同技法构成的混杂物而言,语言的完整性这一观念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没有任何本质性的结构或功能,可作为界定完整性观念的参照物。”[4]

  出于不一样的考虑,在论文《墓志铭的巧妙错乱》②里,戴维森通过对实际交流的一些特殊案例进行考察,指出:“不存在被称为一门语言的东西,也不存在像很多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所认定的‘一门语言’。因此,也就没有要学习、掌握或者生而具足的叫‘语言’的那种东西。我们必须放弃这样一个观念,即语言使用者获得有一个被清晰定义了的共享结构。”[5]

  不管是这一论断的效果,还是戴维森获得这一结论的方式,都曾让许多语言哲学家感到诧异。达米特、哈金、巴昂、兰贝格等哲学家分别根据自己的理解讨论过戴维森的想法,但他们并没有取得太多一致意见。下面,笔者希望通过对照戴维森的语言哲学立场和他想要攻击的约定论语言观,依据文本分析铺陈戴维森的基本思路,然后以一种合理的方式重构其论证。约定论的语言能力刻画方案不能解释人们对“乱语”现象的成功诠释,这是戴维森的论证所依赖的基本洞察。我们基于这一判断作出的解读,比起其他若干解读有显然的优点——既不需要引入有争议的论题,又能最大限度地保留戴维森由“乱语”现象的经验观察所获得的哲学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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