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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要求
2015年01月16日 11:07 来源:《青年记者》2014年12月下 作者:李岩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媒体依法报道的能力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很不匹配,新闻违法、新闻侵权、新闻纠纷不断,对社会和谐、新闻界自身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关键词:合法性;偏见;侵权;法律;新闻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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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媒体依法报道的能力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很不匹配,新闻违法、新闻侵权、新闻纠纷不断,对社会和谐、新闻界自身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媒体必须首先把信息生产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好执行和最好宣传。具体而言,媒体要树立法治思维,坚持合法报道,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同时要学会规避新闻风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既要规矩自己,又要保护自己,这是媒体必须严肃面对、亟待解决的课题。

  新闻报道,从事实报道的本身来看,是一个结果;从新闻传播的运行来看,由信息源的获得,到采访写作,到编辑出版,是一个过程,其中,采访、写作、编辑是三个关键的环节。不仅新闻报道的结果要合法,报道过程也要合法,这是各国新闻法规、职业准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采编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因此,依照法律规范报道结果,规范采、写、编的过程,是对媒体和从业者的基本要求。

  采访的合法性要求

  采访的合法性要求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获取信息手段的合法性,二是采访过程的合法性。

  通过公平的手段或途径获取资料。在采集消息、信息资料和图片时不允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但针对一些个人、公司乃至政府部门隐瞒事情真相的情况(当然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除外),不少国家赋予记者可以使用非常手段获取有关材料的权利,但必须在报道中说明为什么采取这种非常手段。

  记者不能受私利左右。比如:不受贿,不接受报道对象的宴请,不接受与报道内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差旅费及礼物,不能以报道为威胁手段恐吓、讹诈有关个人和机构,不得以是否报道为交换条件以获取利益,等等。

  隐私权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即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按照法学学者张新宝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分类,记者在采访中要严禁越过以下行为界线: 1.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2.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3.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4.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5.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6.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7.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等。

  在公共场合对公众人物进行采访,不经允许或不使其察觉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可以不受限制。因为一个人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所,就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也就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但如公众人物表示拒绝采访,记者须尊重这种权利。

  要有证据意识。在法庭上,法官是从证据角度去认定事实,作为被告方的媒体及新闻报道者要证明自己的报道属实、未构成侵权,必须拿出证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指法院用来证明案情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才是法律的真实,才会在诉讼中有效。《民事讼诉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有如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尤其是在采访被批评对象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最好有第三者在现场,或者随身携带录音机、照相机等工具。一定要保存好信息来源提供者的资料,包括录音、信件、照片、采访笔记等。人证、物证俱在,既为记者写稿提供准确的例证,也为新闻纠纷收集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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