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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语体论》勘误
2013年10月28日 22: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32期 作者:陈艳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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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愫贞的《判词语体论》是一部从历代判词语体的角度,“以判词语言为文本来探究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的专著,可谓选题新颖,视角独特。但笔者在认真研读之后,遗憾地发现该书“硬伤”累累、瑕疵频现。该书近四百页的篇幅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错误,据笔者粗略统计,多达36处。要而言之,该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资料引用不实或缺漏、常识性错误多有、文字编校粗心大意等三个方面。

  常识性错误频出

  该书中出现了几处常识性错误。第83页显示,“1975年底在湖南出土的《睡虎地云梦秦简》,是墓主抄写的从商鞅变法到秦统一的130多年间陆续制定的法律条文,它向我们展示了秦朝独特的司法制度概貌:独立的审判机关、比较完善的审判制度和比较成熟的诉讼程序”。作者以为《睡虎地云梦秦简》出土于湖南,这是常识性错误。睡虎地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余枚,于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其内容包括《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2页)。

  第305页显示,“吴敬梓的《儒林外史》、曹雪芹的《红楼梦》更是被尊为中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之一”,《儒林外史》何时成了中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之一?我们熟知的、公认的四大名著应是《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和《红楼梦》,这是中学生都了解的常识。第308页显示,“清代统治者还仿照《明会典》体例多次进行《请会典》的编纂”,“《请会典》是我国封建时代一部相当完善的行政法典”。“请会典”应是“清会典”之误。《清会典》,史称《大清五朝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仿照《大明会典》编纂而成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其始编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续编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朝,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最终完成,历时二百一十五年(赵坤坡编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资料引用现多处问题

  引文内容有误。第285页所述“如‘夫主翁已为鸡皮鹤发之衰朽;而婢子犹作艳李’对仗极为工整”,前后两句的字数一多一少,何谈工整?这两句话出自《折狱新语》之《法斩事》,完整的引文应是“夫主翁已为鸡皮鹤发之衰朽;而婢子犹作艳李秾桃之妖娆”(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折狱新语注释》,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5页)。

  第290页显示,“他曾说过:‘淳安县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竟,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悖,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蒂芥,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孽奸告不止。不知讲修睦,不能推及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这段引自《海瑞集》的话,出现了三个错误,其中的“见利则竟”应为“见利则竞”,“不知讲修睦”应为“不知讲信修睦”,“推及及人”应为“推己及人”(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4页)。

  被引资料作者名称写错的情况出现两次,一是将法史研究的名家“何勤华”误写成“何秦华”。如第28页显示,“何秦华先生在《明清案例汇编及其时代特征》一文中”;第31页注释③显示,“何秦华主编:《法律文化史研究》,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1页注释③显示,“何秦华:《明清案例汇编及其时代特征》,见《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第3期”;第42页注释①显示,“何秦华:《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二是将法史学者“俞江”误写成“余江”。如第351页注释①中的两处,“‘塔景亭’名称之由来,据余江言:是指许文濬喜欢句容县城南沟渠中倒映的寺塔,欲在塔旁修建一个亭子,定名为塔景亭,但后因许病,未建,便以之为他的文牍集名称。详见许文濬著、余江点校:《塔景亭案牍》之《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页”;同页注释②显示,“余江:《塔景亭案牍·导读》,第9页”。另外,第353页注释①显示,“余江:《塔景亭案牍·导读》第13页”和第354页正文中的“根据余江的考查”均存在类似错误。

  编校错漏众多

  该书编校粗心大意,印刷错误太多。第70页所述“但是,该刑书早已佚失,人们对九的刑具体内容是什么,争议不一”中,“九的刑”应是“九刑”之误;第244页所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加之本在身”中,“加之本在身”显然应是“家之本在身”;第253页的引文部分显示,“非特小人,如梁万三、阿曹等之讼而已,甚至儒衣儒冠,,亦有此讼,太守甚窃愧之”,其中多了一个“,”;第306页显示,“通经必先搞通通古人的语言”,多了一个“通”字;第361页显示,“调节的方式不限一种,有官方的,更有民间的,包括乡保、族长的调解”,其中“调节的方式”显然应是“调解的方式”;第389页显示,“最后高屋建瓴地概括为:(1)政府的权利和制衡,(2)人权保护,(3)人民主权……”,其中序号 “(1)”的括号是英文状态,与后面中文状态的括号不一致,“政府的权利”应为“政府的权力”之误。

  附于文末的“参考文献”部分有多处错误。第393页显示,“唐兰:《中国文字学》,上还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其中“上还”显然是“上海”之误。另有其他编校错误,在此不一一列举。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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