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北京曹雪芹学会是以曹雪芹、《红楼梦》为研究主题,同时对这一主题进行产业化打造、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管、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北京曹雪芹学会致力于曹雪芹、《红楼梦》为主题的文献资料和文物的征集,打造“曹雪芹、《红楼梦》资料中心”.第二条本学会(以下统称:本学会)由学术界、教育界、艺术界、文化界、经济界中致力于曹雪芹和《红楼梦》研究的人士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关键词:会员;红楼梦;北京曹雪芹学会;团体;常务理事会;会长;登记;主管单位;研究;办事机构
作者简介:
北京曹雪芹学会是以曹雪芹、《红楼梦》为研究主题,同时对这一主题进行产业化打造、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管、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著名作家王蒙担任北京曹雪芹学会名誉会长,原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现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胡德平担任学会会长。学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地点设于北京市植物园内。
北京曹雪芹学会由北京地区热心曹学事业,并志愿为曹学研究、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贡献力量的学术界、文化界、艺术界、教育界、经济界的卓越人才组成,具备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物鉴定、博物考古、编辑出版、经济投资的综合资源与运作能力。
北京曹雪芹学会以《曹雪芹研究》为会刊,倡导新材料、新观点、新视角,致力于高质量学术论文的推广与传播。
北京曹雪芹学会致力于曹雪芹、《红楼梦》为主题的文献资料和文物的征集,打造“曹雪芹、《红楼梦》资料中心”;团结国内外相应部门、团体、纪念馆、博物馆,开展曹雪芹、《红楼梦》为主题的文化交流与传播及曹雪芹、《红楼梦》主题出版物的策划与出版,致力于相应文化产业的打造与推广。
北京曹雪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曹雪芹学会,简称“北京曹学会”。
英文译名为:“The CaoXueqin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以下统称:本学会)由学术界、教育界、艺术界、文化界、经济界中致力于曹雪芹和《红楼梦》研究的人士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的学风,为探求曹雪芹的生活创作背景和《红楼梦》的思想艺术而努力。本学会遵守宪法和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并在此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教学培训、文艺创作、编辑出版、展览陈列等文化活动。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卧佛寺北京植物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曹雪芹及其著作《红楼梦》诸多方面的学术研究。
(二)进行有关曹雪芹的遗址、遗物、传说的调查;对曹雪芹活动过的地方进行民族学、民俗学、历史学、考古学、语言学的调查。多学科研究曹雪芹与《红楼梦》,综合挖掘曹雪芹生活时代北京地区的生态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园林学等相关课题。
(三)广泛征集有关曹雪芹和《红楼梦》的文献和文物资料,建立“曹雪芹和《红楼梦》资料中心”。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曹学系列丛书及有关纪念文集、图片资料等出版物。
(五)协助各地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共同保护有关曹雪芹遗址周围地区的历史文物和自然环境;协同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纪念世界文化名人曹雪芹的文化活动。
(六)加强同国内外研究曹雪芹和《红楼梦》的团体和个人的联谊,开展学术交流;并与海外研究世界文化名人的学术团体、纪念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在有关曹雪芹和《红楼梦》的学术研究、教学培训、文艺创作、编辑出版、文物鉴定、博物考古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绩和社会影响;
(三)热心曹学事业,并乐意为研究和传播曹学、红学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学会一名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活动和实际工作;
(三)优先在本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出版的书刊上参加学术讨论和发表工作成果;
(四)优先获得本学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
(五)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推荐新会员入会;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门户之见和意气之争;
(四)主动宣传本会在研究、教学、创作、出版等方面的成果;及时向本会提供自己的学术论著、文艺作品和工作成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组织各项学术文化活动;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学会事务,自愿为本学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副会长赵世伟为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3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职责:
(一)对本学会会长负责;
(二)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学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立秘书处,为学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本学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募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由本学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学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学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曹雪芹学会第一届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王 蒙 著名作家
会 长:胡德平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曹学研究专家
执行会长: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副 会 长:吴世民 北京市民政局局长书画家
王忠海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副主任
赵世伟 北京市植物园园长(法人代表)
郑跃文 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王玉锁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牛大勇 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
郑铁生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授
监 事 长:李文海 北京市植物园副园长
秘 书 长:李明新 北京市植物园曹雪芹纪念馆荣誉馆长
副秘书长:位灵芝 北京光彩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天怡 中实集团董事长
闫 宽 海淀区文物管理所退休干部曹学研究者
理事名单(23名)
傅光明 胡德平 慧 曼 李明新 马俊潼 马文香 牛大勇
王天怡 王常永 王玉锁 王忠海 吴世民 位灵芝 闫 宽
朱振华 郑西平 郑跃文 郑铁生 张卫东 张佐双 赵立凡
赵世伟 赵建伟
(以姓氏拼音首字母平排序)
联系地址:北京市植物园东环门内北京曹雪芹学会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电话:(010)52405723
电子信箱:bjcxqxh@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