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关键词:评估;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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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5〕272 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 5 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 5 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 2010年前(含2010年)参加评估 ,有效期已满5年或201 2 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 可 参加201 5 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符合上述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均为无评估等级。
(二)201 3 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类社团和基金会可自愿申请参加201 5 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获得201 4 年年度检查结论;
2.201 4 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201 4 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 未结束的 ;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的 ;
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类型 的 不同分类实施。 社会组织第三方 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