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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年04月27日 09:11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史竞男 周玮 字号

内容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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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史竞男 周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以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等。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作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

  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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