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多年实践中,贫困农村社区的弱势群体是最重要的目标人群和受益对象,组织人类学的观点探索以何种原则与视角识别农村弱势群体,有利于在扶贫工作中提升该群体的生存主体性与发展的积极性。农村发展实践进入行政村和基层社区层面的微观操作时,不仅要识别个体层面的弱势者,还需要识别组织层面的“弱势社区”/“弱势自然村”。相应地,开发具有操作性的弱势群体指标体系,应该是一种立体综合的、开放性的、工具箱式的指标体系,并以地方应用为导向,主要应用于中观层次( 县域内) 或微观层次( 乡镇之内、行政村内) 的弱势群体识别。
关键词:扶贫;组织人类学;弱势社区;弱势群体识别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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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多年实践中,贫困农村社区的弱势群体是最重要的目标人群和受益对象,组织人类学的观点探索以何种原则与视角识别农村弱势群体,有利于在扶贫工作中提升该群体的生存主体性与发展的积极性。农村发展实践进入行政村和基层社区层面的微观操作时,不仅要识别个体层面的弱势者,还需要识别组织层面的“弱势社区”/“弱势自然村”。相应地,开发具有操作性的弱势群体指标体系,应该是一种立体综合的、开放性的、工具箱式的指标体系,并以地方应用为导向,主要应用于中观层次( 县域内) 或微观层次( 乡镇之内、行政村内) 的弱势群体识别。
【关键词】扶贫;组织人类学;弱势社区;弱势群体识别指标体系
【基金项目】本研究获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贫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弱势群体识别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王剑利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庄孔韶系浙江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雷鸣系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助理教授。
一、农村贫困问题与“农村弱势群体”
农村贫困问题是我国一直存在、并着手逐步解决的重要问题。当今的贫困问题直接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现代化社会变迁相联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农村贫困问题研究与扶贫实践,如何识别和界定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事关重要。以往国内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起始于对经济贫困者的研究[1],亦有从不同学科的特定视角所下的判定,如一些群体在自然与生态资源获取方面,因能力与机会上处于劣势而只能较少地占有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资源”[2]; 一些群体在抵御天灾人祸和承受风险方面“缺乏应变能力”“无力化解”[3 -4]; 一些群体属于在“创造财富”和“就业竞争能力”[5]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劣势状态。也有学者提出了综合我国国情的特定概念: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因某些障碍或者由于社会急剧转型和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6],显然已经超出了单纯经济与个人能力的视角。
上述研究提示我们: 基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弱势群体”是按照某一种或某几种标准划定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群体。因此,我们在瞄准农村的弱势群体时,也应结合不同的视角识别与界定。我们可以更为开放性地对“农村弱势群体”概念进行描述: 所谓农村弱势群体,是指基于经济条件、人口或人力状况、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社会资本( 尤其是社会关系资本和组织资本)等等某一种或几种标准来考量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或组织。这一描述显然涉及众多相关要素,对于这些影响农村弱势群体识别的相关要素,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的确,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环境、生计与生活方式、基层民间组织等构成有着巨大的差异,导致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需要扩大对弱势群体识别的视野。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弱势群体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经济生活的贫困性; 个人能力的脆弱性; 资源占有的稀缺性; 政治权利的受限性; 社会地位的低下性[7],其中以经济的贫困性为我国弱势群体的前提特征。从经济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政治影响力、脆弱程度、资源占有等方面来看,贫困农民乃至整个农民群体都在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扶贫就是要扶助农村的弱势群体,而实际上的扶贫实践过程中,宏观的弱势群体判定原理尚难于在实际生活中比照识别与运用。
二、何以瞄准“弱势群体”?
在政府的扶贫实践中讨论农村弱势群体的识别以及相关的政策导向,主要体现在扶贫“瞄准”的问题上,而识别原理与方法紧紧联系着扶贫工作何以准确而得法。
扶贫瞄准起始于扶贫过程中如何选择扶贫对象以及因扶贫对象的确定而实施的资金和资源投放过程。可见,扶贫瞄准涉及两个关键内容: 一是指扶贫过程中识别出扶贫对象; 二是要保证扶贫资源能切实有效地投放给这些扶贫对象。从整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扶贫方式是以贫困县为基础,结合扶贫到村、扶贫到户的策略。这是一种结合了弱势人口与贫困行政区域两个层面的扶贫策略。其中,对弱势人口的瞄准直接以他们的发展为目标。对贫困行政区域( 县、行政村) 的扶贫工作以特定区域为瞄准对象,通过区域发展来改善弱势人口的生存环境,从而间接带动弱势人口脱贫,并以贫困人口的发展为最终目标。
不过,以往的“弱势群体”理念之不足在于其针对性是个体。贫困农村人口是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扶贫发展工作中的主要瞄准人群。在我国以往的扶贫工作中,国家一直明确规定扶贫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库区移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这一界分虽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涵盖中国农村弱势群体,但仔细看来,这种以人口学特征为基础的弱势群体划分之不足在于其个体性、孤立性和缺少群体关联性,以至在瞄准扶贫个体之同时,无法从个体/家庭层面延展至更大的弱势群体层面。无疑,对弱势群体的清晰认识,有利于在未来贯彻公平公正原则,调动更广泛的农民大众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如是,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个体角度扩大到群体和组织的认识维度,以补充当前实际上呈现的扶贫瞄准个体的认识水平。
经过多年的扶贫实践,我们已经看到贫困社区层级瞄准的修正性政策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递进性的弱势群体识别的改善结果。从我国的扶贫发展阶段看,从 1978 年开展的扶贫工作以广大农民为扶贫对象,并不存在特定的扶贫瞄准思想。之后开展的大规模扶贫开发工作阶段,则划定了以贫困县作为瞄准区域。这样的划分造成了扶贫瞄准有着明显的偏颇现象。同前一扶贫阶段相比,现阶段扶贫区域的界分已从贫困县修正到了贫困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扶贫瞄准性,这在多年来扶贫经验与教训面前的改变,极为难能可贵。不过这样的扶贫工作仍面临着基层瞄准的复杂多样的问题。例如,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的扶贫资源分配与使用规则中,“少数服从多数”经常导致人口少的自然村被排斥在外。当前的农村扶贫和发展项目还常常运用自然村/社区竞争的方式在行政村内分配扶贫资源,因自然村/屯和村内群体发展不平衡、社区能力强弱悬殊,那么“优胜劣汰”“政绩效率”“受益面最大”等看似合理的原则必然导致各方面弱势的自然村、屯、村民小组始终得不到扶贫资源,结果越是弱势的小村/屯就越得不到资源,越来越缺乏发展能力,陷入一种不断被边缘化、不断贫困化的恶性循环。
可以说在农村扶贫实践中,“少数服从多数”“优胜劣汰”断不能取。从均衡发展的视角看,在扶贫工作中作为基本单位的行政村内部的弱势村/屯和弱势组织更应当得到“聚焦”。首先,虽然竞争机制能够为扶贫工作带来活力并调动弱势人群的积极性,但是扶贫工作以作为整体的弱势人口得到发展并脱贫致富为首要目标,应当优先考虑自然村/屯、组织间均衡发展的问题。其次,由于历史和自然环境诸原因导致的弱势自然村/屯同样拥有平等发展权,不能因能力弱、资源条件缺失为由剥夺其发展权。因此,在扶贫工作中对弱势社区/组织的强调和瞄准符合当前整村推进的扶贫策略。
如此看来,实现社区发展的操作单元定位在行政村内部的自然村/自然屯/村民组之上,不仅能赋予弱势村/屯以平等的身份,同时也使他们获得了从前难以得到的各类资源( 扶贫资源、社会关系资源、能力提升资源等) 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