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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姗姗:司法中的电子智能
2017年04月26日 10: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耿姗姗 字号

内容摘要:同时,我国主流法学学者也大多提示,不能盲目依赖电子智能。进入到二审阶段,“睿法官”会自动对案情进行初步“画像”,提供该案件的前审案件情况、当事人涉及的相关案件情况、全市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法官本人曾办理过的此类案件情况等分析内容。同时,在大数据云服务的新模式下,电子智能可分析大量同类高发案件,总结出审判模式,并提供法条检索以及移动办公、待办事项提醒等附属功能,减轻司法人员负累,降低案件积压率。认清电子智能法律系统局限电子智能的前提是设计者应对人类智慧有良好认知,但实践中系统仅靠几组数据与符号又远远不能完全模拟人类的精神世界,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

关键词:电子智能;法官;案件;量刑;审判;法律;司法人员;法院;电脑;分析

作者简介:

  科技进步对社会的影响已逐渐从器物向制度延伸。不论是在围棋界大获全胜的机器人,还是许多法院积极响应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均反映出社会对人工智能的关注。同时,我国主流法学学者也大多提示,不能盲目依赖电子智能。

  从电脑量刑到“智慧法院”

  电子智能法律系统的首次应用是1981年D. 特曼和M. 皮特森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LDS)。1993年,赵廷光在电脑量刑方面主持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十年后,淄川区法院根据区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设计出一套利用电脑和软件计算刑期的操作系统。该系统包括基层法院审理过的上千个刑事案件,并精确划分成100多种犯罪类型,还输入上千个案例供法官参考。2006年山东省推广淄川经验,普遍实行电脑量刑。

  如今在建设网络强国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服务法官办案,服务人民群众。2016年4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使用微信平台(针对案情证据比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庭审。12月,北京高院展示了智能研判系统——“睿法官”。它会提取一审案件信息和上诉状案件自动立案,法官只需进行确认操作。进入到二审阶段,“睿法官”会自动对案情进行初步“画像”,提供该案件的前审案件情况、当事人涉及的相关案件情况、全市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法官本人曾办理过的此类案件情况等分析内容。与此同时,“睿法官”对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先期进行分析,识别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相关要素及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法官接到案件就可以结合上述信息,对识别出来的案情要素进行初步判断。电子智能的飞跃式进步,已经从一般问题向特殊领域发展,给司法带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内含挑战。

  司法工作与高新技术联合成必然趋势

  第一,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电子智能具有客观性、整合性的特点,可增加外界干预难度,利于抑制司法腐败。以“电脑量刑”为例,社会公众都有途径了解其工作原理,这样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会有方向性地积极参与到量刑过程中。

  第二,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法官压力。随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诸多纠纷涌向法院。即使法官常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审理案件,仍不能缓解“案多人少”现象。而电子智能可以在立案大厅为群众提供更全面的司法服务,做基础的引导工作。同时,在大数据云服务的新模式下,电子智能可分析大量同类高发案件,总结出审判模式,并提供法条检索以及移动办公、待办事项提醒等附属功能,减轻司法人员负累,降低案件积压率。

  第三,增强裁判统一性、减少畸轻畸重。我国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电子智能系统借助计算机语言形式,规范法官们的日常用语形式。其对先例的总结则集中了诸多法律人的智慧,明晰案件中值得考量的因素,提高了审判治理与类似案例作出类似判决的可能性。

  第四,电子智能可以发挥在审判中的监控作用,增强司法的透明度。由于电子智能,科技审判法庭的设想得以实现。如今,通过各种网络系统,能有效展示多种证据。且庭审录像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确保了录影的完整性真实性,减少了司法神秘感,规范了司法人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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