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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必须防止几种偏向
2015年10月20日 12: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宋方敏 字号

内容摘要:一个时期以来正确理解和贯彻中央国企改革意见,必须注意防止几种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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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个时期以来的改革实践和舆论影响看,正确理解和贯彻中央国企改革意见,必须注意防止几种偏向。

  不能偏离改革主旨,为混而混、硬性混改。国企改革指导思想表明,改革目的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关键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可选择的一种形式和途径,但不是目的本身。中央对“混改”强调的重点,一是以“转换机制”、“放大国资功能”为出发点;二是要“稳妥推动”;三是从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有些省市将“混改”当成国企改革主要目标,不顾实际、不讲条件地下达硬指标、硬任务,规定完成时限进度,搞“混改大跃进”的做法,应该尽快纠正。

  不能偏离混合本意,让私资外资单向混国资。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很重要的是为了通过各种资本相互混合、交叉持股,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显然是指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国有经济主导的前提下,促进各种资本交叉互混,而不是只混国资;且“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排在“非公有资本”前面,说明国有及公有经济地位重要,没有任何理由把“混改”等同于“国退私进”、“国退外进”。中央意见非常明确,既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又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不能偏离功能定位,在竞争领域搞国退民进,放弃控股。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是根据国资战略定位、国企实际作用和发展目标做出的基本功能界定,以便分类改革和监管,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绝不能曲解为公益类企业需要国资控制,商业类企业国资可以放弃控股,甚至全面退出。我国国企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有经济发挥主导和支柱作用,必须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备有效控制其他社会资本的实力来实现。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国企一旦放弃控股权,就成为私有性质的混合经济体,不再是国企。因此,中央要求商业类国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总体上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经营、优胜劣汰,具体则区分不同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力度的控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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