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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
2015年10月19日 09:5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陈光中 字号

内容摘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手笔;法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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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公权力行使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此,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科学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惩戒过严。一般而言,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故意违法办案,如接受贿赂或亲友请托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责方式主要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处理,事后发现新证据又重新追究原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错案而追究法官责任。因为疑罪从无原则本身就存在错案风险,此种情况下如果追究法官责任,就会导致这一原则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完善司法责任制,应以法官独立审判为前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就人民法院整体而言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从法院内部看,法官行使审判权受到的制约主要是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通常需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为确保审判正确而多年实行的体制,具有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容易造成法院审判主体权力不独立、责任难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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