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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认识和态度
2015年11月13日 08:34 来源:《毛泽东研究》(长沙)2015年第3期 作者:张海荣 字号

内容摘要:实践证明,“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理由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如果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也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而这正是“目前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劳动组织。以及有的生产队在固定责任地段以后,又规定了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小组或社员个人”的现象,指出这样做的好处是“生产责任更加具体,工作质量容易保证,可以克服窝工的毛病”,但认为“应该把这种‘包工包产’和通常所说的‘包工包产’③加以区别。四1962年北戴河会议及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对“包产到户”的定性然而,作为中共中央最高决策者的毛泽东,在包产到户问题上却明朗地反对起来。

关键词:毛泽东;包产;中共中央;社员;农村;生产;邓子恢;责任田;集体经济;文件汇编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海荣,女,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1957年整风运动前后,中央领导层对“包产到户”的态度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1959年上半年在纠“左”的过程中,“包产到户”被严禁;1962年七千人大会前后,中央领导层中不少人主张和同情“包产到户”,但由于毛泽东明确反对,“包产到户”最终未能获得合法地位。其原因主要是:“包产到户”当时难以有理论支撑;不符合国家的工业化战略部署;没能得到毛泽东的认同。

  关 键 词:中共中央;“包产到户”;认识与决策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包产到户,并非是新生事物,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出现。对此,中共党内始终存在不同认识。在包产到户问题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认识与决策,非简单数语所能概括。本文试以若干时间段为界,对相关问题做一梳理,并对中央最终否决包产到户的原因做些探讨。

  一 1957年整风反右前后中共中央对于“包产到户”的态度

  合作化以来,如何搞好集体农业的经营管理,举国上下极为关注。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在生产责任制的探索中率先创造出包产到户责任制。这一制度于1956年在广东、四川、湖北、浙江等省的部分农村地区先后出现。整风反右之前,包产到户被提到中央层面,主要是通过《人民日报》、广东省委的报告以及《浙南大众报》编辑部的反映。仔细梳理会发现,在这一阶段内,中共中央领导层对包产到户的态度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

  最早对包工包产到户关注的,是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一文。文章首先介绍了安徽芜湖地区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队向管委会包工包产,生产组向生产队包工包产的办法。接下来指出,四川江津地区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包工包产包到了每户社员,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生产组承包一定的土地、一定的产量以及一定的成本,之后再包给组里的每户社员负责。实践证明,“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理由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如果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也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而这正是“目前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劳动组织,实行了包工包产,生产仍然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①。

  可见,该文作者对包产到户持肯定态度,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基层的倾向。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指出,这篇文章能发表在极具权威的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上,“反映了当时许多社队干部和社员群众的内心要求和实践经验,并非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有普遍意义的”②。

  数月之后,《人民日报》又先后发表了署名羽心和崔峰的两篇文章。羽心的文章针对“有些合作社的生产队,划分了责任地段,把部分作物或零星的小块土地包给社员个人,把已定地段的作物包给长年固定的生产小组;以及有的生产队在固定责任地段以后,又规定了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小组或社员个人”的现象,指出这样做的好处是“生产责任更加具体,工作质量容易保证,可以克服窝工的毛病”,但认为“应该把这种‘包工包产’和通常所说的‘包工包产’③加以区别,“实行小组和社员个人‘包工包产’的时候,如果把分给地段上的一切工作都交给小组和个人去做,那是不妥当的;不该让小组和社员个人‘包产’,不可令小组和社员个人对产量负绝大部分责任。不然,就会使社员或小组的生产活动和生产队统一支配劳动力发生矛盾,妨碍集体生产的优越性”④。

  显然,作者不是很赞同全部包工到户及大部分产量包到户,但是语气比较委婉,如“不妥”、“不该”词汇的运用,说明在探讨问题,并未盖棺论定。

  崔峰的文章意向很明确,标题是《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认为“生产队是社的生产战斗单位,是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生产队固定了土地,固定了劳动力、耕畜及农具,可以向社承包固定土地上的一切工作,可以发挥生产队的经营积极性”,同时指出“如果包工包产到生产小组,会有几种不好的地方,例如,小组单位多,分散了社的领导力量;各社耕牛、农具一般不多,包到组不好搭配,不够用;小组范围小,劳力不好搭配,包了以后各小组的本位思想会更严重;小组抗拒自然灾害的力量小,妨碍水利统一使用;遇到天旱或久雨,就会发生水利纠纷”等。在文章结尾,作者提出,“生产小组和社员个人可以包工,但不包产。这是集体劳动下的分工协作,可以使生产小组和社员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更好更快地完成生产任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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