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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评析
2020年05月23日 15:33 来源:《教师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郑梦雪 字号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法律效力;教师权利

内容摘要:虽然作为征求意见稿,《规则》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提出有助于未来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促进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法律效力;教师权利

作者简介:

  2019年修订《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定。同年11月22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体现了依法治教的宗旨,首次完整界定了教育惩戒权,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权责、具体措施等,保障和规范了中小学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责,维护了教师的尊严。虽然作为征求意见稿,《规则》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提出有助于未来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促进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进一步研究。

  一、教育惩戒权的界定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在公布的《规则》中首次明确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从《规则》中对教育惩戒的界定可见:首先,教育惩戒是在教育教学情境下的一种手段,它以符合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并且它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改正自身错误行为,最终实现全面发展。其次,教育惩戒本质上是教育教学的一种方法,与当下所倡导的赏识教育的方式一样,都能促进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教育惩戒则是一种“通过给青少年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二、《规则》的特点

  (一)明确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中的权责

  首先,再次肯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规则》中特别提到当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或者有妨碍教学活动开展、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可以予以适当惩戒。其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时,若因自己以外的因素造成学生身心损害,可以免于处罚。最后,教师合理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受到学校、教育部门的保护。

  除了应有的权利,教师也有必须要遵守的职责。首先,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应当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形,按照第六、七、八条中的举措进行教育惩戒。其次,教师不许在教育惩戒中出现第十三条所提及的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辱骂或言语侮辱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六种行为,如果出现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追偿的惩罚。

  (二)细化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规范细则

  《规则》将教育惩戒细化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种程度,并依据程度不同分别列举了若干条具体惩罚手段。其中一般惩戒由教师直接在当场进行,之后视情况通知父母或监护人;较重惩戒需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通知家长;而严重惩戒与强制措施则由教师提请学校,主要由学校实施。

  (三)建立监督机构与申诉机构,监管教师的教育惩戒

  《规则》第十七条特别提到了校内申诉这种机制。校内申诉要求学校应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校内申诉委员会应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再做出相关决定。《规则》以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原则,建立监管机构与校内申诉机构,使得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监管更多样、全面。

  三、《规则》的价值

  征求意见稿一般指法律、规章或其他文件在正式提交审议批准或决定之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作为征求意见稿,《规则》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教师、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凸显依法治教方针,力求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提供法律保障

  治国理政讲究法治,教育治理也应遵循法治。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为教育惩戒立法的信号,向社会各界表明了我国坚持依法治教政策不动摇的决心。《规则》一旦通过审议批准,正式颁布,便可弥补我国对教育惩戒立法的空白;促使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为依法治教提供更多的依据。

  从《规则》的内容层面看,该文件首次合理界定了教育惩戒、重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建立了健全的监督以及申诉机制等。若成功立法,不但可以规范并保障教师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还可以促进地方、学校制定更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学校校纪校规。

  (二)维护教师权利与尊严

  教师作为教育中的主要参与者,组织了教育教学,主导了学生的学习内容,并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教师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古往今来,尊师重道始终是中华传统美德。不过受一些教育惩戒失当案例的影响,目前对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质疑不绝于耳。此时,有必要为教师正名。

  《规则》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权责、实施细则以及监管机制等作了规定,是国家对因教师教育惩戒引发的问题的解决方案。虽然《规则》不是法律文件,但是作为立法必备的程序之一,《规则》的公布展体现了国家试图利用法律来维护教师权力与尊严的决心。

  (三)为教师教育惩戒提供了一套实施程序

  《规则》虽然仅有二十一条,不足四千字,却向教师提供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合理的、科学的教育惩戒方案。

  在惩戒实施之前,教师首先要对禁止行为有清晰的认识(《规则》第十三条)。这之后,可以参考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规则》第十条)判断学生违规违纪的程度。在惩戒之时,依据学生违纪违规的程度,确定学生需要接受的教育惩戒的程度,再根据不同程度,不同的细则规范(《规则》第六、七、八、九条)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关于教育惩戒结束的解除也有法律规定(《规则》第十六条)。

  另外,为了进一步提升教育惩戒的公正性、准确性,在惩戒前、惩戒中、惩戒后,还安排专门的机构(《规则》第十一、十六条)对教师教育惩戒进行监管,维护了师生的权益。

  (四)激励教师提升专业素养

  《规定》中提到学校应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能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标准。一方面说明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恰当运用是一种专业素养;同时也向教师宣布,对教育惩戒的认知以及实践能力都将会成为考核教师师德的重要内容。因此,树立对教育惩戒正确的认知,积累丰富的教育惩戒实施经验成为教师提升自我修养的关键。

  (五)协调师、生、家、校间的关系,促进教师实现职业价值

  在《规则》公布之前,无论是对教育惩戒的定义还是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都没有统一的认识。不但教师、学生、家长对其感到困惑,甚至连教育研究者都未得出一致的答案。

  《规则》一出,这些问题有了解决的可能。首先,作为教育惩戒立法的前奏,《规则》体现了国家将从法律层面向大众交代教师教育惩戒正确性和合理性的意志。其次,在具体的内容中,《规则》中的二十个条例使所有人对教育惩戒有了全面认识。《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价值、原则、具体实施规则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一一作了规定,有助于教师、学校、学生、家长形成共识,相互间的不理解和埋怨自然迎刃而解。

  四、对教育惩戒权研究的展望

  作为征求意见稿,《规则》的征求日期是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虽然对文件提建议的时间已经过去,但并不意味着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思考的结束。根据《规则》的内容,展望未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研究可尝试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开展:

  (一)继续提升教师教育惩戒细化规范细则的程度

  育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规则》中部分教育惩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并且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时机、尺度和边界都需要准确把握。《规则》中把“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作为惩戒方式之一,但“适当”一词模棱两可;《规则》虽然将教育惩戒分为四个程度,若干具体规范,但是没有对学生违规违纪的程度作进一步说明。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学生何种违法违纪行是达到较重惩戒?何种违法违纪行为又需要进行强制措施?教育惩戒的实施时间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这些问题在《规则》中都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校内申诉,构建政府申诉机制

  关于校内申诉机构,除了《规定》中的要求,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其履行:起草校内申诉机制的规章制度;负责宣传申诉机构的职能及联系方式;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等职能。对校内申诉机构的调查程序也可以略作说明。

  校内的申诉机构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在校内解决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所带来的纠纷,但是因其级别较低,可能存在权威性不足,进而引起申诉者或被申诉者不满、不信服的问题。因此,监管教师教育惩戒还应该在校外设立一个政府申诉机构,并就政府申诉机构的组成、职能、申诉程序等问题一一细化。

  (三)因地制宜规划实施细则

  《规则》是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规则的总体概览。但实际上,各地区,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差别值得注意。在发达的城市地区,教育和生源质量更高,老师的教育教学方法更理性,家长与老师的沟通更顺畅,教育惩戒的动因随之减少。但在乡镇,生源质量较低,师资力量薄弱等种种因素都可能让教育惩戒权流于形式,惩戒过当发生的概率高。因此,未来除了要有《规则》这样的顶层设计,更要关注各地区实际的情况,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提出各自不同的实施方案。

  (四)因人而异制定实施细则

  除了需要注意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之外,教育惩戒还应当因人而异。《规则》以及之前出台的大部分教育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正常儿童教育的要求,而当教育的对象、惩戒的对象变为残疾学生,是否应当相应地改变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规则》的公布预示着未来我国可能会出现一部专门关于中小学教育实施教师惩戒的规则,那么关于其他学段的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呢?是否需要区别对待?是否需要立法?这些问题都值得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教师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刘思彤/摘)

 

    附原文链接:http://edu.cssn.cn/jyx/jyx_ptjyx/202005/t20200522_5132803.shtml

作者简介

姓名:郑梦雪 工作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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