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球学讯 >> 头条
美国社会观察:启蒙理想的重要一环是言论自由
2014年09月04日 13:16 来源:正义网 作者:程麒台 字号

内容摘要:这一方面是因为在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前,联邦宪法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政府,另一方面则是有关惩罚言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使其曾一度出现停滞甚至倒退。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其标准就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视言论当时所处的环境及性质,是否具有造成实际危险的危害。实质恶意原则的确立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方面有很大进步,扩大了言论自由保护范围,有利于公民对政府行使监督义务。在伯格法院时期(1969年—1986年),联邦最高法院还通过一系列案件提出了“时间、地点、方式限制”原则,要求政府不能对发表言论者的言论做实质内容的限制,只能在时间、地点和表达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制,以维护公民的社会利益。

关键词:言论;限制;宪法;修正案;联邦;大法官;美国;公民;政府官员;司法

作者简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说:“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的文明中两项最珍贵的智慧结晶。”的确,言论自由在当今的美国社会已经成为人们信奉和遵从的核心价值之一,被不容置疑地认为是立国之本。它从北美殖民地时期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一个手段,渐渐锻造为消除思想限制、加强对政府监督、增进美国社会民主的有力武器。虽然启蒙思想家早就将言论自由、财产自由等放在一起构成“天赋人权”,视为人生而具有的不可转让的神圣权利,然而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历史并非漫长悠久,相反却十分短暂。

  1791年,言论自由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正式成为美国宪法和人民生活的一部分。第一修正案是权利法案的核心,它将表达自由确立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但真正以司法审查的方式界定言论自由内涵的做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才算得上真正起步。其间经过的120多年,联邦最高法院极少专门解释和适用第一修正案。这一方面是因为在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前,联邦宪法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政府,另一方面则是有关惩罚言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使其曾一度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因此在这期间,关于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一直是个空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间谍法》(1917年)和《防治煽动法》(1918年)。虽然战争是言论自由的最大障碍,但战后对战争本身的批判浪潮却又把言论自由的发展推向了高潮。

  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其标准就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视言论当时所处的环境及性质,是否具有造成实际危险的危害。随后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发表了他对第一修正案所作的著名异议,反对多数意见对“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的运用。他强调,不管是战时特有的危险还是平时的危险,言论自由的原则始终如一,只有罪恶的即刻危险或存在导致这一危险的意图,才能证明国会对不涉及个人权利的言论自由表达设限是正当的。这一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演变成对政府管理言论权的宪法限制。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陈茜)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