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劳动者;境况;身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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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在漫长的历史中经历了从“劳动动物”到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再到平等公民的身份嬗变:在古代甚至近古的制度史上,劳动者被当作“劳动动物”,没有“人”的法律资格。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时代来临时,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并没有真正改变劳动者备受奴役的境况,雇佣劳动中劳动者事实上的从属身份与所谓的“法律主体”地位之间长期对立。重释劳动者概念的核心问题是对劳动者公民身份的法律再造,作为类型化的法律概念,它将劳动者的公民身份看作是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复合范畴并得到劳动权制度体系发展的支持。它坚持以“事实优先”原则作为认定劳动者身份的法律准则,发展出独具特色的概念界定规则,实现了“劳动者”法律概念在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劳动者;境况;身份;权利
一、问题意识
“劳动者”是劳动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然而,现有学术资源倾向于用“比喻”或“描述”的方法来构建这一重要概念:将从事雇佣劳动而受劳动法保障的“各色人等”简单罗列并归入劳动者的概念。如此,“劳动者”便是从事雇佣劳动的人。这种近乎“同义反复”的概念表达普遍存在于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乃至日本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中。[1]也有学者试图摒弃空洞的描述转而将“民事法律主体”的概念“移植”到劳动法学中,把“劳动者”的法律概念“类推”解释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并强调“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这在法学上统称为劳动者资格(或主体资格)。它所包括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共同决定着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和享有并行使劳动权利、承担并履行劳动义务的范围”。[2]将“劳动者”当作一种“资格”的概念构建显然与民法上的“人格”概念一脉相承。据马俊驹教授考证:“人格”的概念源自于古罗马法,是用以区分“人格人”与“生物人”的适格判断的“面具”。在罗马法上这个判断标准是人的身份“等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扬弃。前者放弃了以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主体资格判断的标准,将人格概念和基于自然理性所生的人的伦理价值联系起来,实现了“生物人”与“法律人”在外延上的统一,并在“法律人”范围内实现了人格平等。后者则摒弃了将自然理性贯穿于民法制度的伦理判断,而以实定法上的“权利能力”概念使“法律人”成为一个纯粹客观事实—“完全出生”并将其直接与权利义务联系起来,认为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为自己创设权利的能力。由于淡漠了伦理价值,《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使“人格”概念成了“资格”的空壳。[3]然而,如果从权利能力是人得以自己意志实现自己利益的法律能力的角度考察,《德国民法典》的人格概念仍然是以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基础,只不过它强调的是法律技术而不是法律价值。由此可见,现代民法上的人格概念与人的身份无关,而与人的平等地位及其自由意志密切相关。
这种抽象的“人格”概念一引入劳动法,即面临了困境:劳动者在雇佣劳动中的从属身份与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之间存在根本矛盾,以“人格”来构建“劳动者”的法律概念无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并与劳动法律秩序根本冲突。“劳动者”法律概念的问题意识不是如何通过抽象的人格来实现劳资之间想象的平等,而是要解决更深层次的矛盾:如何在阶级差别尚存的劳动关系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对待。既然“法律人格”难以解决这个问题,或许广义的公民概念会提供另一种思考的路径。T. H,马歇尔提出了一个社会学假设:存在着一种与共同体完全成员身份观念,也即公民身份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基本的人类平等,而它与社会中借以区分各个经济阶层的不平等并不是不相容的。[4]据此,在身份差别尚存的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被当作公民来对待,那么,劳动关系的阶级差别或者说阶级身份的不平等也许就是可以接受的。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的构成应当被看作是其自由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复合而成的范畴。这种将公民身份与权利联系起来的思路,对研究劳动者的法律概念具有借鉴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以创造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人对自然物的占有与改造行为,或者说,是满足人类需要进行的生产行为,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5]他从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角度考察,认为劳动的合目的性决定了自由劳动本应是人类劳动的正当形式。然而,从人类社会阶级结构变迁和劳动关系的历史特征来看,劳动者从古至今都没有实现自由劳动的梦想;从制度史的角度观察,劳动者经历了从“劳动动物”到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再到平等公民的身份嬗变,每一次身份变迁都大大降低了其在劳动关系中所受支配的程度,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自由与平等不断扩展,劳动关系的公正秩序逐渐形成,这都是社会结构革故与社会观念鼎新的结果。本文旨在分析劳动者身份变迁的历史经验与规则、观念革故鼎新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身份浮沉所反映出的制度与理念的变化规律,力图说明劳动法学中的“劳动者”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概念,劳动法学对劳动者概念构建的关键是对劳动者身份事实的制度承认,而非抽象资格的法律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