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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理论与环境法研究的实践转向
2016年09月06日 10:30 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作者:巩 固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激励理论;环境法;实践;转向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专职研究员。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郑州)2016年第4期,20-23页

  基金项目: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激励视野下的环境法实施问题研究”(13YJC820025)的阶段性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要:传统法学对法律实施的忽视导致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疏离。激励理论为融合立法与法律实效提供了有益视角和理论框架。环境法的公益性决定了环境法学更需激励视角的研究。实施原理、执法激励、司法激励、守法激励与立法检讨是当前环境法激励研究所需加强的重点。

  关键词:激励理论  环境法  实践  转向

  立法数量的快速增长与环境质量的每况愈下是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悖论现象。王明远教授曾喻之为:法制“疯长”、法治“不长”、生态系统“崩溃”,可谓一针见血。推动环境法的良好实施,实现从“法制”向“法治”的升华,实为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头等任务。而要实现此点,“激励”理论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法律人可谓耳熟能详。“良法”和“普遍服从”分别指向法治的前提和状态,成为人们认识法治的两大维度。而“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对法律实施之重要性的强调,更具有深刻洞见。然而,这种对法之“本身良好”与“普遍服从”的二元界分却隐含着使对法律的评价隔绝于其实际效果(是否获得“普遍服从”)的危险,并影响到后世的法学研究。

  长期以来,传统法学聚焦于对法律“本身”的研究。无论历史法学对法与历史经验、民族性格之统一的强调,自然法学对法的神意、理性基础的探寻,还是规范法学对法的结构、涵义的阐释和推敲,其关注点均在于法的“内在品质”。其潜台词是,法律是否良好是一回事,而法的实施是另一回事,法学家只需探究“良法”之制定,而把实施问题留待执法者甚至政治实践来解决。然而,这里的悖论在于,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的生命和价值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体现。那些不能获得普遍实施、注定“夭折”命运的立法,即使其理念先进、目标正确、逻辑科学,但如不接地气,无法实践,又何能称之为“良法”?而只关注和产出这种纸上谈兵之法的研究,又如何算得上一种良好的“法学”研究?如果法学的终极使命是提升法治状态而非仅仅描绘有关理想秩序的蓝图的话。

  在此问题逼迫下,自20世纪以渐,法学研究的视野日渐拓展,方法也减趋多元。例如,“社会学法学”明确区别法的规范效力与社会实效,提出“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别。“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强调法官行为和政治因素的影响。“法律行为理论”梳理了“制裁”、“社会影响”和“人类本性”等多种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自20世纪中期以来迅速崛起的“法律经济学”从“理性人”假设出发,关注法律运行的成本与收益,更几乎颠覆了法学的半壁江山。晚近兴起的“行为法律经济学”运用心理学、认知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使原本神秘莫测的法律行为具有了更多客观规律性。

  这些研究均突破了“法律本身”之局限,强调对影响法律运行的各种现实因素的分析,丰富了人们对法律运行的认识,使法学研究的对象及结果更加贴近实践。不过,这些理论侧重点各异,视角、方法各有千秋,如何将之有效统合,形成逻辑连贯、功能互补的整体框架,共同服从于法学研究总体,殊为不易。也因此,长期以来,此类研究被视为不入法学主流的“外部研究”,只是零散地在相关领域就个别主题起到辅助作用。法学研究的主流仍然是对法之规范、体系、语义、逻辑、价值等“法律本身”的研究,法律实施仍然处于法学研究的偏远地带,而“法律本身良好,只是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仍然是人们对法治困境的惯常解释——这也正是人们对于中国环境法治状况的普遍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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