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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
2016年03月11日 10:19 来源:《当代法学》(长春)2015年第20155期第149-160页 作者:杨严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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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严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从国外经验来看,遏制大规模环境侵权主要通过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两种手段。我国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大规模环境侵权问题非常严重,但遏制环境侵权的两种机制的有效运转均存有诸多障碍。要改变这一状况,除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外,环境司法作用的充分发挥必不可少。但环境诉讼的制度建设难度很大,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要使我国环境诉讼能够顺利运行,需要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成功经验,围绕解决环境诉讼难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构,以保障环境诉讼的顺利运行。通过环境诉讼,有效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并借助司法的力量监督、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关 键 词:

  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环境集团诉讼/模式选择

  标题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环境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研究”(14BFX113)及复旦大学“卓学计划”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60、70年代,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在发达国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特别是世界“八大公害”案件在发达国家的出现,更加剧了人们对环境破坏的恐惧和担心,由此引发的社会环境保护运动规模空前、声势浩大。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环保团体、民众的积极参与,以及环保技术手段的提高和将污染企业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等方式,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上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陆续进入引进外资和发展经济的工业化过程。伴随着发达国家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更新换代,许多落后的设备和高污染企业转入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对资金的需求和环保观念的落后,没有很好吸取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环境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普遍出现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忽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问题。再加上发展中国家在行政管理、法治环境和企业传统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环境危机,中国和印度就是这方面的两个典型代表,两国目前都遇到了同样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我国工业化过程的缩短和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结果,直接推升了环境污染的规模和程度,使我国跑步到达了世界环境污染的制高点。从现有的数据看,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环境污染的规模居世界首位。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引起了新一届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将整治污染的决心落到了实处,各级政府也都加大了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和力度。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以及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为环境司法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但环境诉讼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借鉴国外环境诉讼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一系列制度建设和保障。目前,国内还缺乏对国外环境诉讼系统研究的文章,本文拟在对国外环境诉讼全面考察、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环境诉讼制度建设做些探讨,以期对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的发挥以及通过司法监督环境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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