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WTO规则/非WTO规则/规则冲突/解决路径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Norm Conflict of Cross-WTO Regime and Its Solution
【作者简介】许楚敬,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包含贸易限制措施,这些贸易限制措施被用来追求各种非贸易目标或价值,比如环境、人权、劳工标准等,这种做法将增加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但是,国际法中还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方法以确定贸易法与人权法、环境法或海洋法等的关系。不过,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跨体制的规则冲突仍可通过协调一致的解释而避免,这是因为WTO的规定中经常使用一般的、广泛的条款,为其解释留下了余地,使WTO裁决机构得以考虑到其他国际义务。在解释WTO的规定时,可采用国际法推定为不冲突的方法避免冲突;在明显可看出一个WTO协定的用语具有演变的意义、带有一些内在“弹性”时,还可以考虑使用演变解释的方法。
【关 键 词】WTO规则/非WTO规则/规则冲突/解决路径
在当今高度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里,几乎所有其他领域的许多规则或明或暗地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影响着国家之间的贸易流动,进而对以世界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影响。例如,执行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或劳工标准,有时可能需要以贸易限制措施为手段;同样,贸易自由化有时也可能危及对环境、人权或劳工标准的尊重。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条约中,贸易限制措施被越来越多地用来追求各种非贸易目标或价值(比如环境、人权和劳工标准),这种做法无疑将增加WTO规则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以下简称“非WTO规则”)之间相互影响和冲突的可能性,①而且在原则上这种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是不受限制的。但也不应低估WTO法与国际法的其他制度之间存在可能的一致性,WTO规则与非WTO规则之间潜在的冲突,仍可通过协调一致的解释加以避免。
一、WTO规则与非WTO规则之间冲突与否的理论分歧
对于WTO规则与非WTO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其答案往往取决于学者们对规则冲突的定义。持狭义观点的学者,比如特拉希曼(Trachtman)、玛索(Marceau)等,一般认为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冲突或者冲突非常罕见;持广义观点的学者,如鲍威林(Pauwelyn)等,则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广泛的冲突。
鲍威林从广义的冲突定义出发,认为WTO规则与非WTO规则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冲突。他认为,在一个成员方根据GATT1994第20条援引多边环境协定为其违反WTO规则抗辩的情况下,在多边环境协定与GATT1994第11条(禁止进口禁令)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因为GATT1994第20条明确允许成员方优先考虑贸易以外的政策,包括那些受到多边环境协定影响的政策,在不允许禁止和限制贸易的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就存在冲突。②他甚至还认为,未来针对多边环境协定……施加或要求的贸易限制的质疑被提交WTO专家组,是不难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下,WTO申诉方可以援引违反了WTO法,而被诉方则不仅可以援引GATT例外,而且可以援引这些非WTO条约或决定抗辩。③
玛索则不承认权利可能与义务或禁止相冲突,并认为必须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的一项规定命令一项行动,而另一条约则禁止或者相反的情况下,才存在冲突。因此,必须证明遵守WTO协定必然违反该另一条约。④冲突涉及的是两个“义务”无法调和的情况。如果一项条约规定一项权利,而另一条约规定一项义务,冲突就无法存在,从而没有必要扩大规则冲突的概念。⑤到目前为止,WTO成员方根据多边环境协定或多边环境协定所设机构的建议采取的贸易措施,尚未有被其他WTO成员方提交WTO争端解决的例子。例如,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不遵守机制的背景下,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之前,缔约国会议可决定实行一些措施,包括限制受控物质的贸易,以处理某一缔约方的不遵守行为。根据《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已有几十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采取贸易中止减让,而且这些措施从未被质疑过。⑥
玛索还认为,承认某些人权规定是强行法,并优先于包括WTO协定的规定在内的任何与之相反的条约规定,并不意味着其必定与WTO协定的任何规定有冲突。比如,一方面,关于“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⑦或“国家承认……人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⑧的人权条约的规定,与另一方面,GATT1994第3条(即禁止进口和国内生产之间的歧视)的规定之间似乎很难找到法律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一个WTO的成员方尊重其人权条约义务以及其WTO协定义务在法律上是可能的,两类规定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冲突。国家不尊重其人权条约义务,与此同时,相同的国家可能会尊重其WTO协定义务的事实,并不意味着WTO协定义务与人权条约义务之间存在冲突。⑨
特拉希曼也认为,考虑到包含贸易条款的多边环境协定的有限数目,以及迄今在适用这些措施时没有发生贸易争端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存在真实的冲突;多边环境协定义务与WTO法之间可能的冲突多属于推测的性质。现行WTO规则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范围,允许按照多边环境协定适用贸易措施,而且,既无必要,也不宜超过这个范围。⑩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哪一种主张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鲍威林认为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存在广泛冲突,多边环境协定要求的贸易限制措施甚至可以作为违反WTO协定义务辩解的理由被提交WTO专家组,这种广泛冲突的观点,无论从法律理论来看,还是从冲突的可能性来看,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遵守或适用WTO协定的一项规定,将损害多边环境协定的另一规定的目的,或者必然或可能违反多边环境协定的另一规定,或者同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另一规定不相容,两个规定之间就存在冲突。国际法委员会也赞成鲍威林广泛的冲突定义,并采用一种比较宽泛的冲突定义,即两个规则或原则表明对一个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的情形,包括“目的落空”。(11)但是,从WTO解决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法律的角度看,鲍威林的观点又不符合WTO争端解决的现状,因为实际上在WTO争端解决中唯一可适用的实体法是WTO协定的规定,不可能适用非WTO的其他国际法,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不可能发生真实的冲突。
对于特拉希曼和玛索的观点,尽管其符合WTO争端解决中适用法律的现状,但他们的观点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比如,既然承认贸易与其他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按照针对法律冲突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审查”,(12)却又不承认它们之间存在真实的冲突,这实在难以自圆其说。这是因为,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没有出现过“真实的冲突”,并不等于实际上不存在冲突。鲍威林为了利用国际公法的冲突规则解决冲突,而主张在WTO规则与非WTO规则之间存在广泛的冲突,给人的感觉是为了解决冲突而“制造(或假设)”冲突;玛索等则是根据结果推导出前提,在她看来,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尚未发生这种真实的规则冲突,事实上就不存在冲突。这看起来似乎是为了解决冲突而“不承认冲突”,这种机械的方法无异于“掩耳盗铃”。总之,上述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没有真正和全面反映WTO规则与非WTO规则之间关系的事实,更没有厘清规则冲突的存在与否与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