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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人的独立意识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变迁
2015年04月03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5-04-03 作者:刘双舟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独立意识;社会变迁;治理模式;道德;法律

作者简介:

  摘要: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与人的独立意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由于人的独立意识的不断成长,人对社会控制的服从经历了一个从自发、自觉到被迫的过程,与此相适应,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一般规律应当是由宗教治理、道德治理到法律治理。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表现出早衰的宗教治理、强化的道德治理和弱化的法律治理等特征,这对我国后世的社会治理有很大影响。我国目前社会治理模式正在经历由法制向法治的变迁,注重个人独立意识成长的趋势,加强对个人自由和权利意识的培养和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实现。

  关键词:独立意识 社会变迁 治理模式  道德 法律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由不自由到自由再到更自由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表现为个人独立意识的成长向社会提出的自由的要求。与个人独立意识成长不同阶段相适应的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所以从个人独立意识成长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分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变迁中的特殊性,可能对正确认识我国的法治进程以及客观评价当今的一些社会现象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个人独立意识与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关系

  (一)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一般规律

  从宗教模式到道德模式再到法律模式,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发展规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主宰人类生活的主要是自然秩序,人们只能被动地顺从自然。那时人们认识世界的能力很差,对周围事物及自然现象不能正确的理解,认为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在冥冥之中主宰着一切。基于人们对自然秩序的敬畏心理,逐渐形成了一种与自然秩序相对应的宗教秩序,从此人类社会就跨入了神权时代。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一般称为宗教治理模式,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都经历过以宗教规范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元素的历史时期。当然这里讲的宗教不一定像当今流行的佛教、伊斯兰教或基督教等体系化的宗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朴素的、原始的自然神宗教。这里讲的治理,也并不指阶级社会统治者对社会的管理意义上的治理,而更多的是指社会秩序的维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认识事物能力的提高,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相对稳定或稳定的婚姻形式开始普遍化,出现了家庭。生活方式也开始由游移的方式变为定居。除了人与神的关系外,人与人之间的伦理、人情、利益等精神的或物质的社会关系得到发展,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越来显著,人类社会从此进入了主要依靠伦理道德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时代,道德治理模式受到重视。

  在宗教与道德社会规范发挥作用的历史时期,法律这种与阶级社会紧密相连的社会规范也开始萌芽并与国家这一独特的社会上层建筑得到同步发展。法律在产生的初期,是与宗教和道德等社会规范混为一体无法区别的,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我们发现有些宗教规范或道德规范具有法律的特征,这些具有法律特征的宗教或道德规范其实就是法律规范的雏形。早期法律规范的外在形态往往是以宗教或道德规范的形式存在的,法律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从宗教道德体系中逐步独立的过程。法律治理模式并不必然等于法治模式,法律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法制阶段,另一个是法治阶段。法制阶段是法律治理模式的低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的作用受到普遍的重视,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是这一时期,受到重视的主要是法律“工具性”的一面。因此,这一时期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往往表现为程度不等的专制。在法律治理模式的高级阶段,法律治理模式融入的民主性元素越来越多,法律成为约束“管理者”的有效机制,这就是法治的社会。

  值得说明的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划分是从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元素的角度出发的进行的大体上的一种分类,但事实是在人类历史上,并不存在依靠单一“元素”治理的社会。任何社会都是同时依靠多种规范共同来治理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发挥主要治理作用的规范可能有所不同而已。比如,在依靠宗教规范治理的原始社会,也应当存在着宗教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而在道德治理模式中,宗教规范仍在发挥作用,即使到了以法律为主要治理元素的今天,宗教和道德规范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

  (二)个人独立意识与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关系

  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总体上遵循着从“灵”到“心”再到“行”的规律。人们对治理规范的遵守状态先后经历了自发、自觉和被迫三个阶段。这个过程是与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过程相适应的。

  宗教是一种深入到人的灵魂深处的治理元素,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由于人们对至高无上且神秘莫测的神(们)所抱的敬畏甚至恐惧心理,使得遵守宗教规范几乎成为人的一种本能的反应。这一点是符合自然发展规律的。动物的行为主要是一种本能,而早期人类是从动物界脱胎而来的,保留了很多近似动物一样的本能。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人们对秩序的服从并不取决于外在的强制或有意识的自觉,而更多的是一种自发的本能。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所限,人类受制于物质生活条件,人类是最不自由的。个人应付自然的力量是渺小的,个人必须自发地将自己看作是某一集体的一个分子,同时也必须将他人看作是自己生存所必需的一部分,所以人的独立意识是非常淡薄的。

  道德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对人的社会性的自我约束和心理约束意识。道德主要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来发挥作用的。但是相对于宗教而言,道德已经不是深入到人的灵魂深处发挥作用的规范了,而且道德规范的贯彻也需要借助于外力,比如社会舆论。这表明在道德治理模式的社会里,人们的独立意识与宗教治理模式社会中人们的独立意识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人已经不再将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了,服从道德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出于内心的信念,但是或多或少已经有些“迫不得已”的意味了。个人已经逐渐意识到了自身存在和自我价值的重要性,而且在自身利益与他人的或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了自身利益优先或者设法使自身利益优先的念头。即便是为了他人或集体的利益而放弃或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再是出于本能,而是出于觉悟。

  法律是一种重在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调整的社会规范,而且是依靠外在强制力保证实施或至少是以外在强制力作为潜在后盾的一种社会规范。这种外在的强制力不像道德所依赖的社会舆论的强制力,而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国家强制力。社会治理模式从道德治理转变到法律治理模式,表明人们自律的成分在下降,社会秩序越来越依靠“他律”的治理元素的维系了。自觉性的降低意味着个人自由意识的增强。在这种治理模式中,社会个体认为到了自由对自己的重要意义,权利的观念受到普遍的重视。

  简言之,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与个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是相适应的。由于个人的独立意识越来越强,内在性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力就越来越弱,社会秩序的维系就越来越依赖于外在性的社会规范了。当然导致个人独立意识成长的因素需要到个人意识之外去寻找,有经济的、政治的、也有文化的,归根到底是由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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