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本地方债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过渡性地方债券制度。民间机构和外资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日本地方债市场,其发行方式日趋多样化和市场化。
关键词:地方债;日本;市场化;发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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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债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过渡性地方债券制度。早在明治初年日本就已开始地方债的发行,二战后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地方债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地方债迅速增加,1975年地方债发行额约11万亿日元,到20世纪90年代累计达52.2万亿日元,2010年已达141万亿日元。日本的地方债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公企业债两种类型,其中地方公债是日本地方债券制度的主体。地方公债包括地方各级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举债,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用土地以及其他公用事业。地方公企业债是由地方特殊的公营企业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券,使用方向主要集中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
日本地方债制度是一种由国家主导的债务运行模式,其债务安全性较高,风险相对较低。对地方自治体而言,这是一种低成本融资方式,也因此成为地方财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日本地方公共事业的发展、改善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债务偿还财源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近年来,随着地方债的迅速扩张问题不断凸显。首先,地方债占GDP比重已高达40%,远超过国际上这一比例最大的国家瑞典和美国(二者均为11.3%)。其次,地方债负担率高,已接近国际危险线。2006年,日本北海道夕张市宣布财政破产,引发了对政府财政破产的隐忧。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软化、市场规律和纳税人的监督职能弱化以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使得本已恶化的财政雪上加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为改变这种现状,20世纪末开始,日本地方债制度走向了市场化变革。
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向协议制
由于财政上的高度集权,日本地方政府举债受到严格限制。按照规定,地方公债根据债券发行审批制度发行,地方自治体不能随便发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要得到总务省或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总务省与财务省协商审批后下达,地方公债的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条件、偿还方式、资金使用用途等都被严格限定。预算赤字、以往发行债券需要偿还的比例、地方税征收比例,甚至地方公务员工资都会影响到地方债券的发行审批。
随着地方分权改革的推进,为提高地方自治体的自主性,2006年日本严格的审批制转变为协议制。在协议制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中央和都道府县的同意,只要向地方议会报告就可以发行地方债,但地方政府并不是就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发债,在筹措偿还本息、赤字或起债限制比率等方面都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此外,虽然地方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举债,但报请总务省审批的地方政府可获两项优惠:总务省在计算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时考虑偿债因素;中央政府为满足条件的地方政府提供优惠借款。受此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大多选择中央政府批准后再举债,实际上总务省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并未减弱。协议制下,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同时又不失其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