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绝不允许超出法律之上。
关键词:法律;中华民族;调解;张晋;主刑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314(2014)05-0010-06 [收稿日期] 2014-10-29
[作者简介]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中国古代的法律在国情因素的影响下,经过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传统,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的创造精神和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发掘其中的穿越时空的价值部分,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重理性思维,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
早在中国法律的起源时,便摆脱了原始宗教神灵的羁绊,而着眼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杜预在注中说:“贪财为饕,贪食为餮,即三苗也。”“民皆巧诈,无有中于信义”。正是为了约束和制裁“民皆巧诈”才制定了法律。这种法律起源说是立足现实的,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
至夏朝,主要的刑罚是传承皋陶之刑,《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左传·昭公十四年》)也就是欺诈、贪污、杀人,这都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犯罪。
西周代商以后,吸取商亡的教训,抛弃了殷人的天道观,更重视现实中的民心所向,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千古不朽的命题。西周建立的礼乐主宰下的法制文明,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早期的理性思维的成就。
1975 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无论断罪、量刑、法律解释都表现了经验的理性升华,在一些案例的侦查审断中完全没有神断的痕迹。汉以后的历代法典都传承了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唐律疏议》中的“疏议”是中国古代注释律学的杰出成果,表现了法哲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的高度成就。
至宋朝《洗冤集录》的出现,标志着司法勘验走向科学的里程碑,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加以翻译。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的司法证据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伦理学、判词文学都是理性思维高度发展的成果。所有这一切都表现了重理性思维,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宗教无论是外来的佛教还是本土的道教,都没有进入法制领域。西方中世纪存在的教会法和宗教法庭在中国是不存在的,百姓所关注的是现实的生存与生产斗争,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彼岸世界。特别是在专制制度下,一旦宗教肆盛,干犯到国家政治与法律,立刻便受到沉重的打击。唐武宗时的大规模灭佛,康熙、乾隆时的驱逐传教士就是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