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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减刑会议记录应永久保存 评审后公示依据
2014年10月21日 09:2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部昨日发布消息,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关键词:减刑;司法部;会议记录;监狱;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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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昨日发布消息,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现行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2003年4月2日颁布。

  据司法部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示内容,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为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规定落到实处,《规定》明确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的记录和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还作了指向性规定,要求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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