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让“民告官”更加容易立案、让行政首长出庭,改变行政复议“维持会”现象……二次审议稿作出重要修改,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出庭;修正;畅通;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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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让“民告官”更加容易立案、让行政首长出庭,改变行政复议“维持会”现象……二次审议稿作出重要修改,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次修法对于促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要确定的‘依法治国’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
亮点一:告政府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
河南一家酒店职工反映,工商局仅凭个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就将属于职工的酒店过户给他人。职工为了维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介绍,当时立法中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主要考虑是限定可诉范围。但有的法院为“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标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观上成为“立案难”的原因之一。鉴于此,二次审议稿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姜明安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
亮点二:行政首长应当出庭
近年来,曾任北京平谷区区长、现任北京平谷区委书记的张吉福曾代表政府出了两次庭。坐在被告席,一次赢一次输。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目前在平谷,和政府打官司看到“一把手”出庭的应诉率已达到85%。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推动官民纠纷矛盾化解,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河北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9种主要情形。广州市政府近日也要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官民关系和谐,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一次出庭可能等于听十次法律讲座。”姜明安说,“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